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2、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于被拆迁人补偿安放的,合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拥有合法租赁瓜葛的单位或者个人。
4、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相符城市计划,有益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以及文物古迹维护。
5、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6、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应该加强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