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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给的补偿可能天差地别!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一字之差,差之千里。近来在一些文件、新闻中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还是实践中人们大多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只是在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补偿很多时候也是相差巨大。下面上海拆迁律师就给讲讲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相关知识和二者的区别,便于大家了解这两个概念。

  2010年8月7日22点左右,甘肃某地突降暴雨,形成洪峰,岩体崩塌滑坡,引发了特大泥石流灾害。由于部分路段被损毁,救灾物资在短时间内难以送达受灾地区,该市政府救灾挥部对某大型超市的物资进行征用,以满足灾区短时间内对饮用水、食品等救灾物资的需求。此外,由于低处农户的房屋被毁,救灾指挥部还征用了高处安全地带的农户的院落和空地,用来临时搭建帐篷,安置无处居住的民众。超市老板和其他农户对政府的此项征用行为性质不是很了解,只知道以前政府征收土地修建公路时,征地是不会返还的。那么,征用和征收有什么区别?征用物品被灾民使用完后是否还返还呢?征用消耗品使用完毕无法返还,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怎么办?

  征用和征收是有区别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使用相对方财产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因发生自然灾害,需向社会征用饮用水、食品等物资来实施救援,征用物所有权未变更,仍归超市老板所有,征用的院落土地使用权也仍归农户所有,征用物使用完应返还,征用消耗品使用完毕后无法返还的,在征用期间受到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而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单位、个人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财务被征收后,其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变更。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表明征收后,所有权改变了归国家所有。

  征用是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单位或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在不必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征用标的比征收范围要广,能及于动产。征用行为的侧重点在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并不意味者改变财产所有权,在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仍应返还给权利人,如果对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还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法律对土地征收程序比土地征用程序规定的更加严格。此外,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一般高于土地征用的补偿。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与土地所有权是否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土地征用还是土地征收都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严格依法进行,并给于合理补偿。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区分清楚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对我们的补偿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日后维权程序的进行,知法用法乃至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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