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养父母将养子拉扯长大,还将房屋过户给了养子,但是养子因为这套房屋被拆迁而获得了二十套房屋后,没有按照原先的承诺将其中的几套房屋给养父母住,养父母只好将养子告上了法院。上海拆迁律师表示,本案的法律纠纷其实并不突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明确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养子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黄某夫妇因为没有儿子,所以收养了一子黄某某,将其抚养长大。黄某夫妇名下有一栋自建房屋,因房屋老旧,加上黄某夫妇年事已高,养子黄某某便对房子进行翻建。房屋翻建后,黄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房屋翻建后的第一层店铺的租金收入将由黄某夫妇收取支配使用,后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黄某某名下。后因规划建设,黄某某名下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黄某某便承诺为保证黄某夫妇日后生活,其将提取所分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交由黄某夫妇居住及出租,另三年内每年支付黄某夫妇5万元作为生活急需费用。后黄某夫妇每月从拆迁指挥部领取了黄某某名下应领取的安置补助费6000元中5000元作为赡养费。黄某某在名下的房屋拆迁后共获取了二十套房屋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并提取了其中的七套安置房登记到其儿子名下,余下十三套安置房至今未交房。黄某夫妇多次请求黄某某兑现承诺,依照协议提取其中的三套房屋交由黄某夫妇居住使用收益,但黄某某以其无力补交提取拆迁安置房费用为由拒不履行。黄某夫妇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支付提取拆迁所分房产中的三套房屋时所有应缴纳的费用共计205924.5元并将该三套房屋交由黄某夫妇居住、使用及出租,同时应支付三套房屋进行基本装修所需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原先是黄某夫妇名下的房屋,房屋翻建、扩建后才变更登记在黄某某名下,黄某某因拆迁所分的房产高达二十套,应依约提取三套房屋交付给黄某夫妇使用,以保障黄某夫妇的晚年生活。因此法院判决。黄某某缴纳其名下拆迁所分房产中的三套房应缴纳的费用共计205924.5元,并将房屋交付给黄某夫妇居住、使用及收益;同时黄某某应支付黄某夫妇装修上述三套房屋所需费用合计353400元。
上海动拆迁律师认为:本案中黄某某将黄某夫妇名下的房屋翻新并且在出具承诺书后,黄某夫妇将房屋过户到了黄某某的名下,这实际上可以看到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是房屋已经被拆迁了,所以黄某夫妇也不可能以黄某某违背承诺为由而主张撤销赠与。不过,当黄某某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后,仍应当按照先前的承诺将其中三套房屋给黄某夫妇。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海拆迁律师指出:黄某夫妇收养了黄某某,将黄某某抚养长大,虽然案件中没有提到黄某夫妇是否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从现实来看,黄某夫妇已经对黄某某尽到了抚养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无异,因此当黄某夫妇年老后,黄某某对其也具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而黄某某在获得了黄某夫妇的房屋后,没有按照承诺将拆迁后的房屋给黄某夫妇,这是有违道德和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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