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闪婚后不久,丈夫因农村的房屋拆迁而可以获得拆迁款,但在亲友的挑拨之下认为妻子会和自己分拆迁款,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婚姻不是儿戏,是人生大事,不应当被附加诸多金钱和利益的观念和想法。
周先生诉称:婚前与赵女士并不了解,因周先生所在村庄拆迁,赵女士为得到回迁房指标而仓促与周先生结婚;周先生是农民,赵女士是调酒师,经常不回家,双方生活环境差距悬殊,没共同语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赵女士辩称:2013年5月,经朋友介绍,赵女士与周先生相识一个月,产生感情后即到顺义民政局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良好,结婚没多久(刚到9月份),周先生亲友怕赵女士分拆迁款而撺掇周先生离婚,周先生耐不住亲友游说才起诉,故赵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夫妻双方在对待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态度来解决。赵女士不同意与周先生离婚,表明赵女士珍惜与周先生之间的夫妻感情,只要周先生同样珍惜双方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特别是产生矛盾和困难后能够及时沟通,多注意感情培养与交流,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应以不准离婚为宜。该院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从本案的情形来看,周先生之所以提起离婚诉讼也是受到了亲友的游说和误导,周先生和赵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法院是不会同意两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找到双方的矛盾所在,在调解的同时审查两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当然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形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实际中的情形更多于法条所列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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